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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0-02-26 16:42来源 :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58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有关安排,现将2019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四唯”倾向。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科研人员。着眼于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把科研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

  二、申报范围

  (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以及从事实验的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可申报。

  (二)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三、组织推荐    

  (一)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科研系列职称评审办公室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按照“四唯”清理要求,在评审条件中不再对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和独著论文进行硬性要求。但可作为科研业绩赋分,每个申报人论文的累计积分不超过科研业绩总积分的50%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四)对学术成果、学历资历业绩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申报人员,一律撤销其职称,列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五)对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新冠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在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团队;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和安排,全省统一组织赴湖北省参加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支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医疗团队。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其在疫病救治、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进修或下基层服务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90个学时;在职称评审方面,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以放宽任职年限要求一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直接评审上一层级职称;对做出突出贡献且已具备中级、副高级职称的,可逐级申请直接认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在疫情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可作为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在岗位聘任方面,对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六)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对下放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推动自主开展评审工作时,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要求,在职称(职务)评聘中,学校应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在人员聘用中,学校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五、有关事项要求

  (一)学籍验证。 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2002届以前的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期刊审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三)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四)诚信申报。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新的职称用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审核盖章,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按要求填写《诚信承诺表》,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qhhrss.gov.cn)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五)其他要求

  1.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底。

  2.申报人员需在“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系统(www.qhkyzc.com)注册个人申报账号,并根据要求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在系统中除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还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业绩填报的期刊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除在系统中填报外,一律上传业绩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在系统内无法比对的业绩印证资料,还需提交纸质原件。

  3.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在省人社厅网站(www.qhhrss.gov.cn)或科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系统(www.qhkyzc.com)在线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聘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申报人除在线填报个人资料及相关业绩材料外,同时需报送纸质评审表或初聘表、考核登记表(单位公章要齐全)各2份;专业技术人员需转评系列的,要提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称系列申请表》原件1份。单位推荐函、继续教育证书、诚信承诺书、年度审核表、公示报告各1份;专著、标准、可研报告、实验报告等印证材料纸质原件。以上材料一并装入资料袋内,并将本人基本信息及提供材料清单贴在资料袋封面,同时交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2张。

  (三)通过直接认定方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在科研相关(实验)岗位入职证明及科研成果印证资料。

  五、时间要求

  推荐报送时间于2020年3月27日截止,将职称评审的材料统一报送到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冶宗祥  李雪琳   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联系电话:0971-6117171     6302570

              15709781080      13997031133

  邮  箱:qh6117171@163.com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3 楼306室

  联 系 人:吴玲娜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附件:1_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doc

      2_2019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申报级职称人员情况登记表.docx

 

2020年2月26日

青海科技